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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4-02-15 05:04:01 2458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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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

    (一)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

   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,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,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(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),将本办法第三条、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(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)报送主管税务机关,税务机关签收后,一份退还纳税人,其余留存。

    (二)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

   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,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。

    1. 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及普通的存根联,按原顺序装订;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,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的存根联,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,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。

    2. 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,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,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,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。

    3. 装订时,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《征税/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》(以下简称“《封面》”),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,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。启用《封面》后,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的封面内容。

    4. 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,暂不加装《封面》,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,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《封面》。

   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,加装《封面》。

    5. 《封面》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、本册单证份数、金额、税额、当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、税款所属时间等,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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